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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解读材料
时间 : 2024-02-07 04:08 浏览量 : 78
关于印发《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通知(沪财发〔2018〕5号)   2017年,我局开展了制定本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工作,并出台了《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范》﹝沪财发(2017)10号﹞以及包括会计类、注册会计师类、评估类和监督检查类等四个部分内容的《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等)》﹝沪财发(2017)11号﹞。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今年我局启动了政府采购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采购基准)的制定工作。采购基准中共包含违法行为共96项,仍然延续去年的形式,采取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档次,同时考虑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并以表格形式列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   在裁量档次的划分上,原则上都将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划分为三档。对于法律规定处罚种类较多且可以单处警告的处罚事项,一般都将其裁量档次划分为四档。对于只有一种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例如基准第84项),原则上不再划分裁量档次。   在违法情节的设置上,鉴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采购基准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购规模。综合考虑本市采购项目的规模情况,采购基准将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作为划分裁量档次的依据之一。二是行为模式。对于部分可以从行为模式上细分的违法行为,采购基准中将其行为模式作为划分档次的因素。例如采购基准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第5项)的违法行为,将进一步细化为“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人数不符合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擅自替换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专家人员”等具体行为,辅之以其他裁量要素,细化其裁量内容。三是危害后果。例如采购基准将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延误实施超过一个月”和“采购项目重新采购”这两种不同的危害后果作为“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64项)违法行为情节细化的规定。四是收受贿赂类违法行为的说明。采购基准中对收受贿赂类的违法行为(如第21项、第83项),主要以受贿金额大小作为裁量因素,并与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相衔接。   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考虑到实际执法情况,在法定处罚标准的具体划分上,一般是将中间档处罚标准的处罚幅度适度拉大,同时给最高档的处罚幅度留有一定空间,使其能囊括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此外,还考虑了五万元的罚款金额与“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挂钩(根据规定,财政部门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万元以上的罚款即为重大违法记录,三年内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当法条规定了罚款与“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罚时,对相对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则直接对其处以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而不能在一至三年内自由裁量,保证处罚的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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