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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新闻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 2019-06-30 00:06 浏览量 : 41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为深入宣传贯彻新《会计法》,实现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平稳衔接与过渡,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会计法》修订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新《会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把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会计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讲力度,使新《会计法》各项规定深入人心,引导企事业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二、抓紧清理修订配套文件
各单位应当根据新《会计法》精神,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规范性文件、配套文件的清理工作。认真做好本单位政府网站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公示内容、网上办事清理工作。
三、妥善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一)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各单位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换发、补发、调转登记工作。
1.对已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再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对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办理定期换证的,不再予以换发。
3.对已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生遗失或者毁损的,不再予以补发。
4.对持证人员工作单位因在本市范围内或跨省发生变化的,不再受理调转登记。
(二)持证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且自愿变更登记的,各单位应按现行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继续受理。
(三)各单位应按现行规定做好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在财政部和市财政局未出台新规定之前,会计人员管理的其他工作,暂按现行相关规定进行。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解读、宣传工作,并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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