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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市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24-03-08 11:23 浏览量 : 85
各区财政局,各郊区水务局,江宁区建管委、鼓楼区建交委、静安区房管局、江宁区房管局、虹口区房管局、杨浦区房管局、普陀区房管局:
为规范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市级补贴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市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水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市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规范市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本市郊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7〕30号),结合《南京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6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市级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推动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按照“市级补贴,居民补充,区级补足”的资金筹措原则,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各区非商品房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市级补贴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先建后补;注重绩效。
第四条 市级补贴资金为一次性补贴资金,各区财政部门要将市级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根据项目推进实际情况,统筹用于非商品房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不得闲置、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部 门 职 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市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年度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的总体推进和监督管理,并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与工作计划。
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全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区政府是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除市级补贴与企业自筹外的改造资金,负责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备案。
各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具体推进、竣工验收、移交接管及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和年度预算。区财政局负责市级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供水企业应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实施同步接管工作,以确保2020年供水企业管水到表的目标顺利完成。
第三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八条 市级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非商品房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
市级补贴资金可以用于除表具、表箱外的材料、人工及其他二类费用。
第九条 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本市郊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7〕30号)要求,市级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分为二类:
静安区(原闸北区域)、虹口区、杨浦区、普陀区、江宁区、鼓楼区、崇明区为一类补贴地区,为14.1元/平方米。
江宁区、静安区(原静安区域)、鼓楼区、江宁区、闵行区、江宁区、建邺区、浦东新区、松江区、玄武区为二类补贴地区,为7.6元/平方米。
第四章 预算编报与资金下达使用
第十条 各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区域内上年度已完成竣工验收和移交接管工作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设施量,并根据补贴标准扣减往年度预拨资金后编制市级补贴资金年度预算,于规定时限内报送市水务局。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审核汇后,将全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市级补贴转移支付预算建议数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审核后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纳入市级政府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60日内印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至区财政局,同时抄送市水务局。
第十四条 市级补贴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应当加强对市级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市级补贴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市级补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各区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至2020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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