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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申报产品质量注册检验费等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复函
时间 : 2024-02-08 14:40 浏览量 : 81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有关的注册检验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沪食药监财〔2015〕75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申报产品质量注册检验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洁净室(区)洁净度注册检验费”等2项涉企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你局下属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在开展有关注册检验业务时向相关生产申报单位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征收按照《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同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相关事业单位开展上述评估评审业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请接函后即通知有关执收单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购手续。有关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及范围收费,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附件: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申报产品质量注册检验费收费标准;
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洁净室(区)洁净度注册检验费收费标准。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物价局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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