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新闻
热门文章
服务热线 17361896977
- 电话 : 17361896977
- 手机 : 17361896977
- 邮箱 : 6076210@qq.com
- 地址 : 南京市胜太东路8号江宁区
税务新闻
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 : 2019-06-30 00:05 浏览量 : 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保险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过程中有关计提准备金的税收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保险企业因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与之前执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形成的差额,应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凡上述准备金差额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分10年均匀计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分期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6日
标签:
相关新闻
- 发布了2014年一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 06-30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通气会 06-30
- 2018年南京市管理会计知识竞赛圆满落幕 06-30
- 市财政局召开201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布置会 06-30
- 南京财政局建立准则实施制度,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06-30
- 市财政局举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辅导报告会 06-30
- 第五期南京优秀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正式开班 06-30
- 市局组织开展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衔接专题培训 06-30
- 本市2017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荣获全国第一名 06-30
- 市财政局开展政府采购审核事项优化完善操作培训 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