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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方案
时间 : 2019-06-30 00:08 浏览量 : 62
2017年11月2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授权地方人大决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方案》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2.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本市将依据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适时依法对本市税额标准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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