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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注册公司经营范围自主申请、依法登记原则

南京注册公司经营范围自主申请、依法登记原则

南京注册公司市场主体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依法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但应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加以规定,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予以登记。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2.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3.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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