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注册公司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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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注册公司住所证明

南京注册公司住所证明

一、南京注册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按照《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蔚规定的相关证明。
此外,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证明文件与公司住所证明文件要求一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住所使用证明应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历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三、南京公司注册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按照《合伙企业文书规范》的要求,某一合伙人以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四、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材料规范》的要求,投资人(申请人)白有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五、外资公司注册外商投资企业住所证明
按照《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住所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以下房屋使用权证明:房屋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如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房屋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执照复印件;租用军队房屋,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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