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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南京公司注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以及《内资登记规范》规定,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有关住所使用的规定同上)。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南京注册公司过程中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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