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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南京公司注册活动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以下简称《内资登记规范》)的规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父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南京注册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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