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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注册股权出资

南京公司注册股权出资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南京公司注册股权出资仅限于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勺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以转让。依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做出资:
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②已被设立质权;
③已被依法冻结;
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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