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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南京公司注册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贫2二丁;弟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进一步多规定,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旨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和要求如下:
首先,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其次,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最后,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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