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注册公司代办

南京市注册公司代办流程及费用,业务咨询:19941196210

南京公司注册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额

南京公司注册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额

(一)南京公司注册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额的概念
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额是合伙企业所特有的概念,是指合伙銓业合人依据合伙协议,承诺或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勤登记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或者提供的劳务。《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对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额的最低限额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额的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非货币财产的作价
普通合伙人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作价,也可以不作价。但是有限合伙人的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应当作价。合伙人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人的出资期限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cache
Processed in 0.011703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