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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向外商的转让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向外商的转让

一,概述
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原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产业策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应注重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炒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须在如下范围内进行:(1)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2)凡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入股不得向外商转让;(3)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受让上市公国有股和法入股的外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2)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3)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


二、转让程序
(一)政府审批
2003年8月5日,商务部、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亡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职能分工的公告》(公告2003年第25号)。此公告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有关部门新的职能分工的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涉及非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涉及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财政部牵头。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
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入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
(二)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和价款的支付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三)外资外汇登记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涉及外商股权再转让的,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变更外资外汇登记。
(四)股权过户
转让当事人应当凭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证等,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
(五)转让国有股和法入股外汇收入的处置
转让国有股和法入股的外汇收入,转让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转让核准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净利润、股权再转让获得的收入、上市公司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法购汇,汇往境外。转让国有股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和使用。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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