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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的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的程序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成员大会对合并、分立作出决议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应当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知债权人,分立的作财产相应分割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三)办理注册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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