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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

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南京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注册南京公司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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