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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注册合伙企业合伙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

代理南京公司注册的类型中,合伙企业投资主体就是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中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一)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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