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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南京注册公司活动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從有明确规定,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包括:
1.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前置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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