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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形及时限

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形及时限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乞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此外,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告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清算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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