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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分类

清算组分类

(一)公司清算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外,应当在清算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清算组
法律法规对非公司企业法人清算组的成立规定的较为原则。《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但是对于清算组成立期限、组成人员等具体问题未作出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也未对清算组作出规定。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合伙企业清算组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五)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六)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对不同类型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清算组的有关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但是《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的成立应当统一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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