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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注册的公司合并、分立验证注册资本

南京公司注册的公司合并、分立验证注册资本

在时候公司注册后进行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过程中,存续或者新新设的公司都会有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变更应当进行验资。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中对注册资本有如下规定:
1.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2.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4.合并、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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