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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程序

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程序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必须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三)依法签订协议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
(四)办理注册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合并、分立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必须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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