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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注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南京公司注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按照《合伙企业文书规范》的要求,合伙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还包括: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和《合伙企业文书规范》的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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