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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南京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南京公司注册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采用的是严格的实缴制,不存在变更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问题。《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百分之二十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按《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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