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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交接制度

应收账款交接制度

1.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凡业务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在30日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交接依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一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不予办理离职。
3.离识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年人的离职而无效。
4.“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并监交人签字后,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档案存留一份。
5.公司各级人员移交时,应与完成移交手续并缝主管认可后,方可发放该移交人员最后任职月份的薪金,未经主管同意而自行发放由出纳人员负责。
6.业务人员办交接时由业务主管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朽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诉民事、刑事责任。
7.应收账款交接后一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财务部应随时对客户办理通信或实地对账,以确定业务人员手中账单的真实性);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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