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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注册公司程序一:申请

南京注册公司程序一:申请

(一)根据提交材料人员身份的不同,申请分为本人申请、指定代表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
1.本人申请。本人申请是指申请人本人亲自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请求并提交申请材料。当申请人为非自然人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视为本人申请。
2.指定代表申请。指定代表申请是指在申请人为多数人时,由全体申人指定其中一人作为其代表,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请求并提交申请材料。指定代表申请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指定代表的证明文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是指申请人授权申请人以外的人为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请求并提交申请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应向登记机关提交载明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申请人的行为,由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根据是否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可以将申请分为直接申请与间接申请
1.直接申请。直接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登记机关设立的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间接申请。间接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并不直接到登记机关设立的登记场所,而是通过某种信息传输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第五十一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间接申请主要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三)申请人的责任
1.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总局依照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
2.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均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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