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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辖的划分原则

登记管辖的划分原则

登记管辖一般划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授权管辖。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登记机关对住所(包括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所在行政划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实施的管辖分工。地域管辖的依据是市场主体登记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完成,确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必须考虑地域因素。与此对应,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的确定需要结合已有的行政区划和市主体住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市场主体应当由住所所在的省、自治、直辖市的登记机关管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登记机关无权管辖。域管辖主要用于确定地方各级登记机关横向的登记管辖。在确定登记管的基本原则中,地域管辖原则是其他管辖原则的基础,也是登记管辖制度建立的基础和前提。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登记实施的管辖分工,比如南京公司注册登记由南京工商局进行管理。全国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共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为国家工商总局,第二层级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第三层级为设区的市(地区)工商局,第四层级为县工商局、直辖市的工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局的区工商分局。以上四个层级的登记机关分别管辖不同市场主体,在属地管辖的基础上,解决了同一市场主体由哪一层级登记机关管辖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管辖权运行的规范、稳定、高效和有序。
(三)授权管辖
授权管辖是指上级登记机关依法将由本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市场主体通过授权的形式交由下级登记机关实施的管辖分工。授权管辖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依据方可进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可以授权管辖的登记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管辖由下级登记机关行使。授权管辖一般以个案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登记机关也可以对某类市场主体采取集中授权的方式授权下级登记机关登记。如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即是授权管辖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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