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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进出口公司海关热点问题解答!

南京自贸区的设立对于发展地区进出口贸易有着积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企业,也选择在自贸区注册进出口公司。而进出口公司的经营和普通企业流程不同,所以在注册进出口公司后报关方面,可能都会遇到一些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部分关于进出口公司海关方面的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我司是一家报关企业,有多家分公司,现在有一分公司因为房屋合同到期要换办公场地,变更地址,请问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场所,负责人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2.我们公司是加工贸易企业,近日在办理边角料内销时发现,对应的编号需要征收反倾销税,请问这种边角料可以免缴纳反倾销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要加征的特别关税。特别关税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和报复性关税。

3.我司进口的货物已经清关放行一年多了,前几天海关来我司稽查,怀疑我司申报的价格有问题,请问清关放行后的货物海关是否还有权继续监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 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位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我司进口的设备在质保期内出问题,根据合同质保期为5年,现在是第4年,近日去海关办理无代价抵偿手续时海关说已无法办理,请问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想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5.我们公司没有自己的集装箱和运输工具,请问是否适用《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集装箱安全”和“运输工具安全”两项标准?

答:企业租用外部集装箱和运输工具为本企业提供物流运输服务或者将本企业物流运输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的,对租用或者承包物流运输业务公司的集装箱和运输工具均适用上述两项标准。

6.我们公司这次申请企业认证,但是财务审计报告还在会计师事务所那里进行审计,要到一个月后才能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这种情况海关怎么处理呢?

答:预计90天认证期内能够提交报告的,企业可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审计报告出具后第一时间向海关提交。如果90天认证期内无法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可以根据审计报告预计出具时间酌情调整其认证申请时间。

7.公司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海关举办的培训会和政策宣讲会,是否可以视为海关业务培训达标?

答: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负责海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需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和开展的关于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内部培训方可视为达标,其频率应不少于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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