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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确认力与创设力辨析

确认力是指南京公司注册代理商事登记机关通过登记对商主体及其法律权利进行的确认和证明。确认力是商事登记作为一坝法律制度的价值要求和体现,若其不具有法律上的确认与证明效力,则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因此,确认力是商事登记的础效力。商事登记的确认力主要取决于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如前文分析,我国商事登记行为应行政确认行为,是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主体资格经营资格的确定、认可,而非对商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授予或设定。因此商事登记具有法律上的确权效力,该制度的存在并未创设出任何法律权利。同时,由于这种确权行为是由登记机关统一进行,依法予以审查、确定、认可,具有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从而使商事登记内容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可为法院审判活动和行政管理提僇年确、客观的处理依据。
创设力是指登记意味着对某种法律权利的创设,即通过登记行为发生创设新的商主体资格、营业资格等法律权利的法律效果。许多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具有创设效力,如“如果商人资格的取得,只有经过登注册,这样注册就被作为一种法律事实而加以认定,根据实施这一法律事实行为时起就认定某人具有商人的法律地位,不实施这一法俺擊行为就不能取得商人资格,那么这种注册就具有创设效力。在所有国家法律中,对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法定商业合伙的注册都具有设力”。“商主体能够根据其设立的登记而依法成立,如果不进行立的登记,商主体便无法成立,也即无法取得经营资格,这种能把商主体建立起来的效力就叫创造性效力或创设性效力。”。“创设效力属于商事登记的特殊效力,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必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等。可见,创设效力主要集中在公司人的设立登记上。
需要指出的是,在民事身份登记领域,南京注册公司登记所产生的是创设效七日还是确认效力并不存有疑问。民事身份登记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_行为的记载,这些事实行为包括了自然人出生、死亡、结婚、失踪、收等。身份登记是对社会主体法律地位的确认,具有证明公民身份认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开始与终止的法律效力,其并没有产生;权利的创设效力。而在财产权登记领域,特别是在物权登记领域,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物权登记是一种民事确认行为,产生的是对物权的确认与证明效力,而不是创设力。其中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力产物 ,权的权利外观证明方式,仅仅是对不动产物权归属的一种证明和公示,其从来就不曾起到权利创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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