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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登记主要体现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性有: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或者是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行为;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直接的行政管理行为和行政服务行为;第三,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即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无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可自主单方面进行并发生法律效果;第四,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是指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必须执行,否则,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执行;第五,行政行为具效力先定性。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并被撤销之前,对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都具有拘束力,相关个人或组织必须执行为。
反观我国商事登记行为,不仅是因为商事登记是由行政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且它符合行政仃为的下列三个特性:第一,单方意志性。商事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无须与其协商,也无须征得其同意,而圣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登记。第二,强制性。登记机关履行审查职责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机关审查后的决定,对于登记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具有强制性约束力,而不能由申请人任意选择或改变,登记机关也不得擅自改变。第三,效力先定性,即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登记机关的审查决定一经作出,除非经法定程序被有权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则推定其决定是合法的,对相关当事人产生强制性法律约束力。因此,登记机关的商事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
再者,商事登记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行为。商事登记行为由一系列行为构成,其为民商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复合行为。而登记机关的记行为是商事登记的核心和关键,是主导性行为。申请登记行为体当事人的意志,属于民商事行为,但与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相比,其居于次要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商事登记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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