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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应当按照《农民专业社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和合并、分立新设登记的规定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并或分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合并或分立以及设立的决议;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因合并或分立已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的证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7.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8.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10.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11.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12.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3.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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