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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用语规范原则/经营项目区分登记原则

经营范围用语规范原则/经营项目区分登记原则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第四条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拊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一)经营范围用语规范原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申请一般经营项目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经营项目区分登记原则
1.一般经营项目登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2.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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