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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注册公司企业名称申请和核准的原则

南京注册公司企业名称申请和核准的原则

市场主体名称根据唯一原则,合法原则,申请、受理在先原则,南京注册公司时同行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的原则申请和核准。
(一)名称唯一原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只能申请一个名称,登记机关也只核准一个名称。市场主体如果改变已经登记的名称,应向工商登记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变更申请经核准后,该市场主体不得再使用原名称。
(二)合法原则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名称的规范要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还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3.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4.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三)申请、受理在先的原则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相同或近似的符合规定的名称时,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的原则核定,向不同登记机关申请的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依照受理在先的原则核定。
(四)同行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的原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厂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行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的企业名称相同;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1.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一年的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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