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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注册公司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与核准权限

南京注册公司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与核准权限

南京注册公司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市场主体名称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对登记机关的名称核准权做了明确规定。
(一)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地方工商局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2.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此外,按照《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称即使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冠以“中国”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也应由该分支机构登记机关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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