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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市场其它主体注册管辖

内资市场其它主体注册管辖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管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2、合伙企业注册管辖
《合伙企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注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注册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管辖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工作;市、县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
4、个体工商户注册管辖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
个体工商户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注册。
五条规定,注册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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