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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市场其它主体登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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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的,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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