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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以其他财产形式投资

外国投资者以其他财产形式投资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珍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第四,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芝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以上述方式出资的,外汇局审核其提交的材料无误后,开立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凭以办理有关的境内划转业务务,企业凭以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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