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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

外资公司注册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资公司注册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正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制式文书的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须提及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压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公证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4.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做出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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