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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业在中国境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
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
承包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4.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外资公司注册从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应当凭许可证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如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营业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经营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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