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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注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南京公司注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三十日申请变更登记。
按《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南京注册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史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相应申请减少实收资本的,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第十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授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2.属于《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属于《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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