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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南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防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册资本变更主要包括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出资时问,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等几种情况。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减少注册贤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剞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蔚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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