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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注册合伙企业法定代表变更登记

南京公司注册合伙企业法定代表变更登记

(一)南京公司注册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按《合伙企业文书规范》的要求,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还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比照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规定办理。
按《合伙企业文书规范》的要求,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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