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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备案)登记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备案)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资公司注册及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淆、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该办法第五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的规定执行。
按照《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三)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四)营业执照副本;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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