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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的变更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的变更

1、南京公司注册中,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的变更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时,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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