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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股东变更

股份有限公司股股东变更

南京公司注册代理机构提醒各位公司法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股份转让有一定的限制,主妥表现在: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股权转让的场所进行了限定,即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帥股份,自公股票在让券父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对公司特定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小传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股份回购的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股份有限公剐股份的转让,如果是部分转让的有可能不会发生发起人或股东的变化,只是发起人或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如果全部转让的会发生发起人零股东的变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分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可以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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