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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职权及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的职权及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南京注册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定,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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