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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入监控设备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企业购入监控设备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问:南京注册公司某企业购入生产车间监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笼知》(财税(2009) 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专备配套设施。
企业购人的监控设备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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