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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公信力与形式审查方式

一般认为,形式审查方式下注册南京公司等商事登记的公信力程度较弱。形式审查只是审查注册南京公司等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的形式合法性,即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格式、数量、种类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及本机关有无管辖权等;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因此,登记机关对申请的受理段与决定阶段可予以合并,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可当场受理、当场决定。形式审查突出的是书面审查、案卷审查方法。由于审查程序的简易性,形式审查方式不能保障注册南京公司等商事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容易使不合格的商主体产生和不合格的商事信息出现,威胁市场易的安全,从而削弱注册南京公司等商事登记制度的公信力。

但通过上文可知,注册南京公司等商事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无论是外观主义下的合理信赖,还是对公权力的惯性信赖,与注册南京公司等商事登记的审查模式并无关联。在以行政机关作登记主管机关模式下,登记之所以产生公信力的重要原因在于公权的可信赖性,这种信赖是基于登记机关——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所产生的公定力,而与公权力的具体行使方式无关。在形式审查模式下,正因为登记机关只需审查登记申请的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而对于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没有审查义务,才使得其审查程序快捷,这样无疑可.约登记成本,有利于商主体的快速设立,大大提高登记机关审查的效率,这点无疑符合除安全外注册南京公司等商事登记公信力所追求的效率价值。公信力能使交易者便捷地获取商业信息后形成信赖关系,降低信息成本与交易风险,促成交易双方迅速作出决策,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如此看来,形式审查与公信力之间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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