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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公信力与折中审查方式

折中审查模式下,由登记机关决定是否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其赋予了登记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若该权利被滥用,将严重影响登记的公信力。度在审查模式上,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标志,将长期奉行的实质审查转变为以形式审查为主、实审查为辅的折中审查模式n1]随后,《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确立了该种审查模式。这种具有进步意义的转变体现出登记机关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但其仍存有以下问题:

首先,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予核查,但登记机关缘何“认为”应当核实,这种缺乏客观标准的主观判断可能会导致登记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其成为实质审查思想的一种延伸。且现登记机关中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与业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其次,立法并未规定登记机关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而未核实的,是否属于未尽法定审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缺乏责任制约的审查,更容易被承担着视为一种权利,从而产生被滥用的风险。再次,折中审查模式也需要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来支撑,否则将会降低登记公信力。目前我国的注册南京公司等商事登记仍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这影响到注册南京公司等商事登记效能的发挥及登记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并不能得出实质审查模式较其他审查模式具有明显优,及该模式下的登记公信力必然高于其他两者的结论。与公信力程度密不可分的是登记机关的性质,至于登记机关采取何种审查方式,则术性问题,并不能动摇公信力产生的正当性基础。若相关配套制度,如社会诚信体系、征信系统、信息网络技术等得以健全与完善,则形式审查下的注册南京公司等商事登记能既安全,又有效率地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合理信。在此问题上,西方国家已有成功范例。注册南京公司等商事登记究竟采取哪种审查模式,其意义主要在于判断登记机关、登记申请人在登记活动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大小,而非判断登记公信力程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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