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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经营范围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 : 2024-02-06 20:57 浏览量 : 73
南京泾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局曾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南京泾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沪财会〔2006〕3号)。现经查实,你单位在2005年11月30日申请设立时,对我局隐瞒了原股东、设立申请人王慧勇曾在2003年4月至2005年3月期间就职南京市轻纺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的事实,不符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的条件,违反了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了我局对你单位设立及执业的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关于同意设立南京泾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沪财会〔2006〕3号),并收回你单位的执业证书。   如对我局的上述决定有异议,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8日     告知事项:上述行政许可被撤销后,如你单位的企业主体需要存续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也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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